(2014)韶乳法民一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文水林与楚铁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水林,楚铁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乳法民一初字第26号原告文水林,男,汉族,1973年7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曾彦杰,系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楚铁兵,男,汉族,1974年3月21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马文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高林、黄新,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水林诉被告楚铁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文水林于2015年7月15日以其与被告楚铁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楚铁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文水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水林撤回对被告楚铁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件受理费3064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即1532元,由原告文水林负担。审判员 谢永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雄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