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初字第1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陈占友与张徐夫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初字第1549号原告陈占友。被告张徐夫。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占友诉被告张徐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固始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资,直至其所欠借款90000元及利息还清为止。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在固始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资,直至其所欠借款90000元及利息还清为止。并依法对原告所有的坐落在固始县往流镇康庄大道东204省道旁的混合结构房屋一幢(固房字第××号)实施查封。房屋查封期间可由房权人继续居住,但不得随意转让。申请费1030元,由原告垫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家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万曼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