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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法民终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敬涛与何平、何雪梅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敬涛,何平,何雪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法民终字第4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敬涛(曾用名张涛),男,汉族,生于1972年6月13日,户籍地四川省资中县,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黄荣全,广安市天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平,男,汉族,生于1965年7月25日,住四川省资中县银山镇。委托代理人黄家国,资中县银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雪梅,女,汉族,生于1973年11月1日,住四川省资中县银山镇。委托代理人王鹏,四川资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敬涛因与被上诉人何平、何雪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4)广安民初字第3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敬涛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张敬涛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其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敬涛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上诉人张敬涛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学明代理审判员  成 琪代理审判员  蒋 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