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执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虎卫鹏诉程书坤、程志远、郑州金牛王耐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虎卫鹏,程书坤,程志远,郑州金牛王耐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1176号申请执行人虎卫鹏,男,汉族。被执行人程书坤,男,汉族。被执行人程志远,男,汉族。被执行人郑州金牛王耐材有限公司。虎卫鹏诉程书坤、程志远、郑州金牛王耐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书伦、王亚利、李彦青银行存款98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冠甫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伟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