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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00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孟庆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海,姜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0523号申请人孟庆海,男,汉族,1966年3月11日出生,现住延安市供电局家属院。.被执行人姜伟,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世纪花园*期.孟庆海与姜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2014)宝民初字第00969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14年9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因姜伟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姜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5年6月22日,申请人李铭轩称姜伟已经与其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所欠货款全部给付,现向本院申请撤销孟庆海申请执行姜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09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 强审 判 员  演晴利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任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