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10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孙兆伟与诸城市富林工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兆伟,诸城市富林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1093-1号申请执行人孙兆伟。被执行人诸城市富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辛兴镇孙家沙岭村。法定代表人黄桂林,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孙兆伟与被执行人诸城市富林工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诸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执行员 李文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