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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一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王会祥与安平县耿屯村卫生室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祥,安平县耿屯村卫生室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691号原告:王会祥,学生。法定代理人:王庆九,农民。被告:安平县耿屯村卫生室。地址:安平县耿屯村。负责人:宋明艳,医生。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会祥与被告宋明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会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辛春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