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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5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况力彬与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多美滋婴幼儿食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力彬,多美滋婴幼儿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5227号原告况力彬,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多美滋婴幼儿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出口加工区宁桥路188号。被告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正街1号。本院在审理况力彬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多美滋婴幼儿食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况力彬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况力彬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况力彬撤回起诉。审判员 蹇 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凌险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