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陈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臧福全与甘肃嘉汇石化工程物资有限公司、陈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陈民初字第20号原告臧福全,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成震海,甘肃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嘉汇石化工程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西柳沟街道生产街1号(电信大厦)五楼503-504室。法定代表人陈光,该公司经理。被告陈光(曾用名陈嘉伦),男,满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臧福全诉被告甘肃嘉汇石化工程物资有限公司、陈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臧福全于2015年7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福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臧福全自行承担。审 判 长 高 晶代理审判员 杨 静人民陪审员 张世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