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执字第0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宋江林与刘华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003-1号申请执行人宋江林,男,1964年2月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望江县。被执行人刘华明,男,1965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望江县。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望民二初字第002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华明及其配偶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权35万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响应执行员 陈立新执行员 章春盈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家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