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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执字第0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宋江林与刘华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003-1号申请执行人宋江林,男,1964年2月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望江县。被执行人刘华明,男,1965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望江县。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望民二初字第002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华明及其配偶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权35万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响应执行员  陈立新执行员  章春盈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家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