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字第0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桂林优利特医疗电子销售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金佳医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优利特医疗电子销售有限公司,安徽省金佳医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1197号申请执行人:桂林优利特医疗电子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泽辉,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金佳医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厚金。本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547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省金佳医疗设备集团有限公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桂林优利特医疗电子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金佳医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33178元,其中货款本金32480元,受理费306元、本案执行费39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 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立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