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滑刑初字第287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被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5)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7日6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鲁PKQ9**号小型轿车,沿郑吴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滑县白道口镇金堤河桥北路段,与行人齐某某相撞,造成齐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人赵某某随拨打“110”和“120”报警电话,后齐某某家属赶到现场,因“120”急救人员到现场的时间被害人家属等不及即要求被告人用车送被害人到医院,被告人即用肇事车辆将被害人送往白道口卫生院和滑县人民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被害人于2015年3月3日死亡。经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被告人赵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8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图;2、现场、肇事车辆和尸体照片;3、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齐某某户籍证明和注销证明,赵某某户籍信息、驾驶证复印件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无前科证明,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谅解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诊断证明书2份;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证人齐某甲证言;7、被告人赵某某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某能够及时报警和抢救伤者,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赵某某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赵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缓刑的监管规定,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为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刘国强审判员 张振民审判员 吕万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