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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执恢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驰成公司与李升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镇执恢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甘肃省亨星交通运输集团镇原驰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成公司)。住所地:镇原县城南环路**号。法定代表人张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升堂。关于申请执行人驰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升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镇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升堂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驰成公司于2015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升堂清偿租赁费6.336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驰成公司向法院提出由于被执行人李升堂系驰成公司下岗职工,由驰成公司自行向李升堂执行该笔欠款较���方便,故不再要求法院执行。本院认为,(2008)镇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驰成公司的权利内容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号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8日作出的(2008)镇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