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赵文玲与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玲,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244号申请执行人:赵文玲,女,汉族,1957年3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龙口市徐福镇驻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文玲与被执行人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3)龙新民初字第3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金红审判员 赵世梅审判员 王丽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