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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闫民与王雪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00450号申请执行人闫民与被执行人王雪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庆县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0434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雪光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且王雪光本人已于前年被延庆县监狱辞退,现已不在户籍地居住很久,现下落不明。目前,法院的执行手段已经穷尽,鉴于此种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延民初字第043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可持相关材料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王晓军审 判 员  彭建民代理审判员  黄全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武鹤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