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商初字第1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小红与吴子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红,吴子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1435号原告:王小红。委托代理人:魏宁宁。被告:吴子兰。原告王小红为与被告吴子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小红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按本金1000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85%,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吴翔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小红及委托代理人魏宁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子兰经本��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8月认识,系朋友关系。2013年10月,被告因订货资金不足从原告处借得人民币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约定该款项于2014年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子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小红借款10000元;二、被告吴子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小红逾期还款利息(按本金10000元按年利率4.85%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吴子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吴 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施琳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