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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初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1522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84年7月10日,汉族,住唐河县。委托代理人孟宪伟,唐河县泗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某某,男,生于1982年5月10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李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