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1522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84年7月10日,汉族,住唐河县。委托代理人孟宪伟,唐河县泗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某某,男,生于1982年5月10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李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