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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南支行与福建省大华印务有限公司、林立青、严艺菊、龚少云、余世演、陈巧娇、福建国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南支行,福建省大华印务有限公司,林立青,严艺菊,龚少云,余世演,陈巧娇,福建国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20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南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负责人陈方兴,行长。委托代理人郑瀛、金凌宇,员工。被告福建省大华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余世演。被告林立青,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被告严艺菊,女,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被告龚少云,女,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余世演,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陈巧娇,女,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福建国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林石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南支行诉被告福建省大华印务有限公司、被告林立青、被告严艺菊、被告龚少云、被告余世演、被告陈巧娇、被告福建国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七被告名下价值3513189.98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冻结被告福建省大华印务有限公司、被告林立青、被告严艺菊、被告龚少云、被告余世演、被告陈巧娇、被告福建国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513189.98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清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慧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