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左某甲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甲,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铁民初字第182号原告左某甲,男,汉族,1968年3月4日出生,化工公司职工。被告薛某某,女,汉族,1965年10月12日出生,无职业,现下落不明。原告左某甲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后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左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1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左某乙(出生日期删除),婚后原告与被告经常因琐事争吵,已无感情可言,无法共同生活,原告于2013年5月份起诉至铁力市人民法院桃山法庭,但由于当时找不到被告,原告申请了撤诉。原告与被告薛某某自2012年11月8日开始分居,现已有二年多了,被告自分居后就去向不明,无音讯,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无财产、无外债。庭审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1、结婚证二册,证实原、被告于2004年1月5日登记结婚。2、铁力市**镇**社区证明一份,证实四次到被告家进行入户调查其未在家,去向不明。3、证人王某某出庭证实原、被告感情不好,总争吵、打仗,被告于2012年出走现不知去向,孩子也不管。4、证人孙某甲出庭证实原、被告感情不好,被告脾气不好,二人总争吵、打仗。被告于2012年出走现不知去向,孩子也不管。5、孙某乙证言一份,证实被告一直没有在家,孩子在左振盼家看护,被告至今没有音信。庭审中原告提出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薛某某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左某乙(出生日期删除),婚后经常因琐事争吵,原告于2013年5月份起诉至铁力市人民法院桃山法庭,但由于当时找不到被告,申请了撤诉。原、被告自2012年11月8日开始分居,现已有两年之久,被告自分居后就去向不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双方应和睦相处、互敬互爱,原、被告经常口角、打架,原、被告自2012年11月8日开始分居至今,被告自分居后去向不明,现已两年多无音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左某甲与被告薛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公告费600.00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常安平人民陪审员 吴彦青人民陪审员 郑桂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耿欣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