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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民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雪瑶与李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瑶,李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民二初字第6号原告李雪瑶,台湾地区居民。被告李圣,居民。李雪瑶诉李圣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雪瑶于2015年5月27日签收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其没有按通知在签收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用,又不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雪瑶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卜烈珍审 判 员  黄其雄代理审判员  黄富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韦光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