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广西南宁凌德商贸有限公司与武鸣县佳美城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南宁凌德商贸有限公司,武鸣县佳美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凌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大学东路98号世贸西城广场B区F座2202号房。法定代表人:韦胜超,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武鸣县佳美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武鸣县城厢镇新兴路气象局北面楼房。法定代表人:陶美志。本院在执行广西南宁凌德商贸有限公司与武鸣县佳美城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武鸣县佳美城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鸣县佳美城商贸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武鸣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二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明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健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