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闽民终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厦门毅成达船务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景涛物流有限公司、伍德泉等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景涛物流有限公司,厦门毅成达船务有限公司,伍德泉,洪金德,伍加培,伍阿容
案由
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终字第92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市景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中)***号保利百合花园*组写字楼**楼*号。法定代表人:许国黔,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厦门毅成达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西坂村下坂社*组**号。法定代表人:伍刚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振生,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铮辉,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伍德泉,男,汉族,1952年7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一审被告:洪金德,男,汉族,1960年2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一审被告:伍加培,男,汉族,1946年10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一审被告:伍阿容,男,汉族,1971年10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上诉人广州市景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毅成达船务有限公司以及一审被告伍德泉、洪金德、伍加培、伍阿容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海事法院(2014)厦海法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上诉人景涛公司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但上诉人景涛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厦门海事法院(2014)厦海法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泽新代理审判员 黄志江代理审判员 陈小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振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