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周黎与陆帆采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黎,陆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周黎,农民。被执行人陆帆。本院在执行周黎与陆帆采矿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陆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陆帆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市民二终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明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莫淑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