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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执字第2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喻晓良与杨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晓良,杨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民执字第200-1号申请执行人喻晓良,男,1973年3月24日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杨建华,男,1979年9月3日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丰民一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杨建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建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建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熊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