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二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孙永发与孙学军、被告临江市花山镇老三队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发,孙学军,临江市花山镇老三队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300号原告:孙永发,男,195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江市。委托代理人:李敬友,男,194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临江市林业局退休职工(与原告系近姻亲关系)。被告:孙学军,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江市。委托代理人:范贵涛,男,吉林荆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江市花山镇老三队村民委员会。地址:临江市。法定代表人:江海,男,系该村村主任。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永发诉被告孙学军、被告临江市花山镇老三队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立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孙永发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敬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学军及其委托代理人范贵涛,被告临江市花山镇老三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江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永发诉称:1982年春,我们一家五口人共承包土地20亩。承包的偏远山地全部植树,平地2亩自己耕种。1994年孙永发全家迁居花山镇,离承包地太远,承包地暂时借给大哥孙永柱代种。2008年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村里把孙永发的土地违法发包给孙学军,导致孙永发成为失地农民。根据《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孙学军与村里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2条、第6条、第8条、第11条、第53、54条之规定,敬请法院依法保护孙永发土地承包权不受侵害,责令二被告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本院认为,本案为土地使用权纠纷。孙永发与孙学军、临江市花山镇老三队村村民委员会之间的争议为土地使用权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到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永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返还孙永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立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姜天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