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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初字第00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艾合拜尔?依明与朱旭、朱国品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合拜尔·依明,朱旭,朱国品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0643号原告艾合拜尔·依明,男,1978年7月5日出生。被告朱旭,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被告朱国品,男,60岁左右。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合拜尔·依明与被告朱旭、朱国品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艾合拜尔·依明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旭、朱国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艾合拜尔·依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合拜尔·依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1.5元,减半收取290.7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艾合拜尔·依明负担。审判员 董 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琼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