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12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刁家劲与被执行人黄攀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刁家劲,黄攀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1221-2号申请执行人:刁家劲,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黄攀浔,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刁家劲因被执行人黄攀浔不履行本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152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至今未依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攀浔名下有房产。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黄攀浔名下的宣城市宣州区思佳花园北20幢405室的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龙宝审判员 冯贵祥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亚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