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陈某林与深圳市某全塑胶某某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XX,深圳市XX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075号申请执行人陈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咸宁市,身份证号码XXXX。被执行人深圳市XX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组织机构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许XXX。申请执行人陈XX与被执行人深圳市XXX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横岗)案(2014)227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深圳市XX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99464.60元的财产(以执行时所列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国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卓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