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青民初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张友哲与陈小君、翟晓青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友哲,陈小君,翟晓青,陈敏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青民初字第00566号原告张友哲。委托代理人方再兵(受张友哲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滨湖区金剑法律服务所。被告陈小君。被告翟晓青。被告陈敏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友哲与被告陈小君、翟晓青、陈敏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张友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50元(原告张友哲已预交),由原告张友哲负担。审判员 王矛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秀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