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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青民初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张友哲与陈小君、翟晓青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友哲,陈小君,翟晓青,陈敏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青民初字第00566号原告张友哲。委托代理人方再兵(受张友哲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滨湖区金剑法律服务所。被告陈小君。被告翟晓青。被告陈敏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友哲与被告陈小君、翟晓青、陈敏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张友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50元(原告张友哲已预交),由原告张友哲负担。审判员  王矛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秀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