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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鲁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95号公诉机关平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5年3月12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平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平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昌县看守所。平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2日6时许,被告人鲁某某驾车搭乘其朋友唐某某、张某某、自达州市通川区出发到达平昌县城。被告人鲁某某欲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吸食,遂通过电话联系李某某(绰号“胖妹”)后,在平昌县江口镇锦熙宾馆308房间内向其购买了一包甲基苯丙胺并吸食,于当日11时许被平昌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称量,从被告人鲁某某处查获的晶体状可疑物重量为15.6克。经检验,在晶体状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鲁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5.6克,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鲁某某对上述指控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2日6时许,被告人鲁某某驾车搭乘其朋友唐某某、张某某、自达州市通川区出发到达平昌县城。被告人鲁某某欲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吸食,遂通过电话联系李某某(绰号“胖妹”)后,在平昌县江口镇锦熙宾馆308房间内向其购买了一包甲基苯丙胺并吸食,于当日11时许被平昌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称量,从被告人鲁某某处查获的晶体状可疑物重量为15.6克。经检验,在晶体状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合法。2、指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光碟,证实现场概貌。3、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3月12日6时许,驾车搭乘其朋友唐某某、张某某到达平昌,在平昌县江口镇锦熙宾馆308房间内给一个叫“胖妹”的女的打电话,以1000元人民币从其处购买了一包甲基苯丙胺并吸食,于当日11时许被平昌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4、辨认笔录,通过被告人鲁某某对卖给其冰毒的“胖妹”进行了辨认,查明其真名叫李某某。5、唐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证实与鲁某某到达平昌后,在锦熙宾馆308房间吸食的毒品,是鲁某某打电话叫一个外号为“胖妹”的送来的,后来警察就来了。通过唐某某对“胖妹”的辨认,查明其真名叫李某某。6、严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及锦熙宾馆旅客住宿登记表,证明2015年3月12日早上,一男一女以李某某的名字登记住宿在锦熙宾馆308房间。7、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称量报告、照片、光碟,证明民警从平昌县江口镇锦熙宾馆308房间搜查出毒品可疑物,并将持有人鲁某某抓获,对毒品可疑物当场拍照、称重、封存,称重结果为15.6克,并从中提取检材0.3克用于送检。8、理化检验报告书,检验意见为:在送检的晶体状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9、尿液检测笔录,证明鲁某某的尿液结果判定为呈阳性。10、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鲁某某的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5.6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鲁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鲁某某有当庭认罪,初犯等量刑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打击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鲁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16年3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左红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柠伶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