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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魏某甲、魏某乙与周某甲、周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甲,魏某乙,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柘执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魏某甲,男,住柘城县。申请执行人魏某乙,男,住柘城县。被执行人周某甲,男,住柘城县。被执行人周某乙,女,住柘城县。申请执行人魏某甲、魏某乙申请执行周某甲、周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魏某甲、魏某乙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柘城县人民法院(2015)柘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红伟审判员  王殿华审判员  董 晓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永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