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2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肖利侠与郭云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利侠,郭云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2401号原告:肖利侠,女,1955年06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郭云彩,女,1977年04月0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利侠于2015年0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利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肖利侠负担。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振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