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申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世颖与欧建榕、赵小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世颖,欧建榕,赵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申字第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世颖,女,198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张辉,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欧建榕,男,195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小华,女,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再审申请人吴世颖因与被申请人欧建榕、赵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4)台民初字第1923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榕民终字第4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邹唐敏审 判 员 潘晓慧代理审判员 林 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田小玲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