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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执字第39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缪文卫与缪少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文卫,缪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澄执字第3991-1号申请执行人缪文卫。委托代理人黄锋,江阴市周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缪少杰。申请执行人缪文卫与被执行人缪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的(2014)澄周民初字第01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缪少杰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缪文卫借款5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诉讼费525元。因被执行人缪少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缪文卫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缪少杰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情况向有关部门及所在村委进行查询、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当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缪文卫,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缪少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缪文卫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缪少杰无可供执行财产,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缪少杰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缪文卫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缪少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澄周民初字第0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缪少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缪文卫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顾永刚执行员  金建东执行员  夏 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