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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港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乐港民初字第158号原告王某某,女,江西乐平人。被告程某某,男,江西乐平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某及被告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均系再婚,2005年经人介绍与被告结婚,婚后同年11月21日生下一男孩程某甲。因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而且被告还经常对我家庭暴力,不管我和儿子的生活,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所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决或调解双方离婚;2、婚生儿子的抚养由法院判决;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2、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关系;3、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家庭身份关系。被告程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持要离婚,小孩由我抚养,原告按法律规定承担抚养费。被告程某某没有提供任何书面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2005年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5年2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同年11月21日生下一男孩程某甲。2015年3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开始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2005年结婚至今有10年,且生育一子不满十岁。双方仅是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并无其它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事由。双方分居时间不长仅四个月,还有和好的可能,感情尚未破裂。故对原告提出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判员  柳永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叶有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