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二初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丁铁宾诉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铁宾,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二初字第00402号原告丁铁宾,男,汉族,个体,住绥中县。委托代理人:孙建华,男,汉族,法律工作者,住绥中县。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地址:葫芦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铁宾诉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铁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90.00元,减半收取145.00元,邮寄费80.00元,由原告丁铁宾承担。审判员 张岐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