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民终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北京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张亚兰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张亚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四民终字第8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负责人:刘景贵,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艳枫,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亚兰,女,1965年2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委托代理人:刘丹,女,1986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上诉人北京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城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艳枫,被上诉人张亚兰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物业公司在一审法院诉称:一、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认定的基本事实和证据错误。1、刘占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属自动离职,不再是我公司员工。2、刘占春突发疾病死亡并非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3、因刘占春在与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为无效合同。二、人社局适用法律错误,认定视为工伤错误。三、认定刘占春为工伤并高额补偿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严重偏袒被告一方,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不承担被告的补偿费用。张亚兰在一审法院辩称:刘占春是经过人社局认定工伤,已通过相关程序确定了,我们在四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具的证明,裁决书是2014年12月26日送达,起诉日期是2015年1月13日,原告没有起诉的资格,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了。一审法院查明:2013年1月1日,张亚兰的丈夫刘占春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从事保安工作,有效期为一年,至2013年12月31日终止。2013年3月6日下午13时许,刘占春从值班室到物业公司星源圣府小区物业经理办公室,找路泽平经理谈事,在交谈中突发疾病,经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2013年5月29日,人社局作出四人保工认字(2013)第06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刘占春的死亡作出视同工伤的认定。物业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四行终字第15号行政判决书均维持了人社局对刘占春的死亡作出视同工伤的认定的行政判决,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四劳人仲裁字(2013)第64号裁决书,裁决:一、限被申请人(本案物业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本案被告)508663.50元,其中丧葬补助金16063.5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91300元、工资1300元。二、驳回申请人(本案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一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虽然向法庭提交了部分证据,但所提交的证据均是证明刘占春不是工伤的证据,因刘占春的工伤事实已经由两级法院生效判决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因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证据支持,不予保护。遂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撤销四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其理由为:1、一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的四平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四劳人仲裁字(2013)第64号裁决书漏列当事人即刘占春的其它继承人,应予以撤销。被上诉人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物业公司上诉称四平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四劳人仲裁字(2013)第64号裁决书漏列当事人即刘占春的其他继承人,在本院庭审过程中,刘丹作为刘占春的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故物业公司认为仲裁漏列当事人的主张不成立,不应予以支持。另,物业公司虽在庭审过程中对工伤认定有异议,但工伤认定已经行政判决作出认定,本院对其意见亦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驳回物业公司诉讼请求正确,但由于物业公司的起诉使仲裁裁决失去执行效力,故应对劳动者的实体权利作出判决,使劳动者获得可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城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二、限上诉人北京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张亚兰508663.50元,其中丧葬补助金16063.5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91300元、工资1300元。三、驳回张亚兰的其它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北京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魏玉国审 判 员 王玉敏代理审判员 孙 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魏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