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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佟立东与禹海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立东,禹海芹,贾志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佟立东,住宾县。被执行人禹海芹,住宾县。被告贾志达,男,37岁,汉族,住宾县宁远镇本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佟立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禹海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要求被执行人履行75,000,00元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4,577.00元,剩余部分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初字第3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繁影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王靖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 富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