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连云港芊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苏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芊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946号原告连云港芊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宋跳高新区民营园1号。法定代表人刘德文,经理。委托代理人杜申甫,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苏浦,无业。原告连云港芊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苏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芊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芊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周 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厉嘉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