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城民初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鲁祖栓与范登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祖栓,范登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城民初字第00267号原告鲁祖栓,男,1965年出生。被告范登豪,男,1969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鲁祖栓与被告范登豪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范登豪的豫R×××××牌照的大众汽车予以保全,并于2015年7月13日以田军合、史蕊芝共有的位于新野县城区解放路南段东侧(房权证号为:1501013348-1)的房产一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田军合、史蕊芝共有的位于新野县城区解放路南段东侧(房权证号为:1501013348-1)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金波审 判 员 邓 涛人民陪审员 袁荣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艾晓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