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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城民初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鲁祖栓与范登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祖栓,范登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城民初字第00267号原告鲁祖栓,男,1965年出生。被告范登豪,男,1969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鲁祖栓与被告范登豪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范登豪的豫R×××××牌照的大众汽车予以保全,并于2015年7月13日以田军合、史蕊芝共有的位于新野县城区解放路南段东侧(房权证号为:1501013348-1)的房产一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田军合、史蕊芝共有的位于新野县城区解放路南段东侧(房权证号为:1501013348-1)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金波审 判 员  邓 涛人民陪审员  袁荣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艾晓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