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史立新与被告济源市安泰置业有限公司、李凯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639号原告史立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周玲,系原告妻子。委托代理人孟建波,济源市沁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济源市安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玉泉办事处东邻。法定代表人李兴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楚玉战,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菲菲,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凯波,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红梅,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立新与被告济源市安泰置业有限公司、李凯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济源市安泰置业有限公司和李凯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立新撤回对被告济源市安泰置业有限公司和李凯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常维帼人民陪审员 杨 珉人民陪审员 孙亭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姚 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