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执恢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吴映玲与王涛仲裁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映玲,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恢字第78-2号申请执行人吴映玲,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某市某街道某宿舍某号,身份证号码XXX********。委托代理人苟三元、陈惠诗,广东立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执行人王涛,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广东省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花园某座某号,身份证号码XXXXXX********。关于申请执行人吴映玲与被执行人王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98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4560元,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4)深中法执字第124号。在前次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涛名下位于深圳市某区某路某花园某座某房产(房产证号XXXXXX**),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证券简称某科技100股的股票、证券简称某网力100股的股票。后因本院受理了被执行人提出的不予执行本案仲裁裁决申请,案号为(2014)深中法涉外仲字第209号,本院依法终结前次执行程序。由于被执行人提出的不予执行本案仲裁裁决申请已被驳回,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涛主动向本院交纳了执行款人民币14000元。2015年7月2日,申请执行人吴映玲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同意被执行人王涛在支付人民币14000元后,即视为本案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法院对本案予以结案。2015年7月3日,被执行人交纳了执行费人民币110元。2015年7月15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将执行款人民币14000元汇付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在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划付执行费14000元后,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对剩余债务的执行,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989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1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989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涛名下位于深圳市某区某路某花园某座某房产(房产证号XXXXXXXXX**)的查封;三、解除对被执行人持有证券简称某科技100股股票、证券简称某网力100股股票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鹏程审 判 员 时晓克代理审判员 杜佳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邓小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