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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执字第0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郝寅铭与王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封执行裁定书 (2015)碑执字第01060号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寅铭,王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1060号申请执行人郝寅铭,男,1962年3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建国,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5)西莲证经字第6292号执行证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建国名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湖滨路,幢号615,建筑面积221.88平方米的新式楼一幢(权属证号:1150124008-2-615~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夏怀山代理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