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执字第0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郝寅铭与王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封执行裁定书 (2015)碑执字第01060号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寅铭,王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1060号申请执行人郝寅铭,男,1962年3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建国,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5)西莲证经字第6292号执行证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建国名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湖滨路,幢号615,建筑面积221.88平方米的新式楼一幢(权属证号:1150124008-2-615~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夏怀山代理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