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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高执字第0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赵鹏与姚梦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鹏,姚梦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高执字第00082-1号申请执行人赵鹏。被执行人姚梦艺。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石高民一初字第00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股权,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未受偿执行款数额为赔偿款53802元,案件受理费1882元,以及被执行人应加倍给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石高执字第000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会图审 判 员  刘鹏磊代理审判员  张胜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