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白民初字第03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白民初字第03320号原告郭某某,女,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被告马某某,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国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文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