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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白民初字第03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白民初字第03320号原告郭某某,女,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被告马某某,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国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文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