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民申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汪振龙与张光早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汪振龙,张光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申字第000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汪振龙。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光早。委托代理人:沈军,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汪振龙因与被申请人张光早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方 红代理审判员 蔡晶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