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李兴斌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兴斌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419号罪犯李兴斌,男,1975年3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2013)浦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认定被告人李兴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22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兴斌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小工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4年度评为监狱表扬。2013年4月至2015年2月共获达标分12.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2.8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兴斌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4日至2015年10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