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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柯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徐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柯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柯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徐某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柯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柯民初字第104号原告胡某某,男,1962年3月1日出生,维吾尔族,现住柯坪县。被告徐某某,男,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柯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徐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滕丽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艳红翻译人如仙古丽·艾买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