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柯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徐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柯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柯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徐某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柯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柯民初字第104号原告胡某某,男,1962年3月1日出生,维吾尔族,现住柯坪县。被告徐某某,男,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柯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徐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滕丽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艳红翻译人如仙古丽·艾买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