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孙应兵与被告韩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应兵,韩高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环民初字第1258号原告孙应兵。被告韩高鹏。原告孙应兵与被告韩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2年2月1日向原告出具9300元的借条一张,约定于同年10月���还清,后被告归还3000元,下剩款至今未还。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400元。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韩高鹏曾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孙应兵借款,2012年2月1日经结算,被告韩高鹏向原告孙应兵出具本息共9300元借条一张,后归还3000元,下剩款至今未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张丽调查笔录、借条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54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韩高鹏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原告孙应兵借款5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韩高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苟治保审 判 员 李丽丽人民陪审员 卜永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