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商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朱文清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商初字第777号原告朱文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原告朱文清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文清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吕晓敏人民陪审员 程元娥人民陪审员 倪海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少馥 更多数据: